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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无忧条款
爱无忧A由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和附加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A款组合而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条款“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简称“爱无忧A”。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合同”,“附加爱无忧A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A款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满期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满期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支付4.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现金价值权益6.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6.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保险条款“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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